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56號
TYDV,114,除,15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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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林振民之繼承人,林振民
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嗣林振民死亡後,如附表所示股票即
林振民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如附表所示
股票業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而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6
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1720661 1 1,000 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D2033147 1 1,000 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845459 1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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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