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吳茂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
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557637 1 1000 00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696770 1 313 00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834333 1 720 004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882941 1 374 005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05037 1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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