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89號
TYDV,114,訴,289,202507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洪俊任
訴訟代理人 朱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曼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