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77號
TYDV,114,訴,277,2025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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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富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豐彰因114年度訴字第277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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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