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裕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通
被 告 聿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公司曾聲請對被告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2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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