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
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