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954號
TYDV,114,訴,195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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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 告 呂小月
被 告 陳政孝夫婦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陳政孝夫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政孝夫婦之
完整姓名及其等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載「陳政孝夫婦」,請確認所起訴
之被告為「陳政孝」一人或是夫婦二人?如起訴之被告僅「
陳政孝」一人,起訴狀被告欄請原告更正為「陳政孝」,如
為「陳政孝夫婦」二人,除已列明之「陳政孝」外,請補正
所起訴被告「陳政孝之妻」之完整正確姓名。又原告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政孝夫婦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
書,於法不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 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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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