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46號
TYDV,114,訴,1746,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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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6號
原 告 莊貽鈉
被 告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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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