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62號
TYDV,114,訴,1362,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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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孫劉碧娥(即劉信顯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馬平山(即馬李櫻之繼承人)

馬庭華(即馬李櫻之繼承人)

馬小萍(即馬李櫻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73,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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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