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44號
TYDV,114,訴,104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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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姜泰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恒泰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
判費。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9,384元(計算式:45
0萬元+利息44萬9,384元【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至起訴前1日即11
4年4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5萬元=5
19萬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5萬7,075元外,尚應補繳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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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