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 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達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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