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劉上瑜
劉芃均
劉中瑜
劉旭剛
劉芝妘
劉思妤
劉元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6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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