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12號
TYDV,114,補,912,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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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葉國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遠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辰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9,04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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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