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黃清松
訴訟代理人 林玨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呂美、黃國青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