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合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源
原 告 合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5,250元(311,850元+323,400元=635,25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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