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15號
TYDV,114,補,815,202507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1/1頁


參考資料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