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喜得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旺
訴訟代理人 黃雅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將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
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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