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0號
TYDV,114,補,800,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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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張碧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3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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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