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告 周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康維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2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