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呂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4,718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1,500元×275.73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4772/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
,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