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16號
TYDV,114,補,71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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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告 潘美玉


上列原告與孫文展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代位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
,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萬元,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為2,954,010
元(12,000×1,969.34×2/16),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
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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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