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楊仕鉦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魏達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依不動產交易實
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相近門牌、同建築型態、相近屋齡
、面積略小之房屋平均交易價格約95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