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1號
TYDV,114,補,191,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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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隋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榮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
第6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
告主張代位債務人黃茂聰訴請就被告與黃茂聰公同共有之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總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4,739,3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茂聰
應繼分即8分之3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777,275元(計算式:44,739,399×3/8=16,777,275,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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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 蘆竹區 八股段 312 地號土地 4320分之108 210.39 8,000 42,078元 2 桃園市 蘆竹區 八股段 341 地號土地 960分之24 350.20 8,000 70,040元 3 桃園市 蘆竹區 八股段 343 地號土地 960分之24 152.70 8,000 30,540元 4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199之6 地號土地 3840分之288 104.00 15,600 121,680元 5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199之7 地號土地 3840分之288 1,162.00 15,600 1,359,540元 6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490之1 地號土地 320分之24 65,973.00 6,900 34,141,028元 7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490之2 地號土地 320分之24 2,210.00 8,100 1,342,575元 8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490之3 地號土地 320分之24 184.00 8,100 111,780元 9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500之1 地號土地 1分之1 908.00 6,900 6,265,200元 10 桃園市 大園區 竹圍段三塊石小段 504 地號 3840分之288 2,425.00 6,900 1,254,938元 總計 44,739,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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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