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28號
TYDV,114,補,1028,2025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2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