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8號
TYDV,114,補,101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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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張福義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鈞傑(原名胡榮宗)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
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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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