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68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