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劉文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宇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
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