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南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琮舜、陳志淵、
嚴偉華、温武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邱琮舜、温武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
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又,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
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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