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1949號
TYDV,114,票,1949,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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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胡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氏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填載如
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
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
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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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