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4年度,1429號
TYDV,114,票,1429,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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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鍾東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子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3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按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
示」。附表僅載明利息起算日,未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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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