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99號
TYDV,114,監宣,299,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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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
聲請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因生活無法自
理,需由專人照顧,而居住於養護機構,每月基本費用新臺
幣(下同)4萬元,且尚有額外之就醫費用。相對人現雖有
存款,但怕有不足,且其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有第三人即相對人表妹所有之建物,因該屋狀況不佳
,聲請人及相對人表妹有意同時出售,而有出售系爭土地之
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處分系爭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
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
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679號裁定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子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姪媳乙○為會同開據財產清冊之人,
上開裁定業已確定,且聲請人已會同乙○具狀陳報相對人之
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293號報告或陳報事件
准予備查等情,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
背面),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訛,首堪認定。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居住於養護機構,每月基本月費4萬元
,尚需額外支付就醫費用等節,業據提出桃園市私立恩澤
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照護費用收據8紙為憑(見本院
卷第9至16頁),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收據所載,相對人每
月有基本生活照護費、伙食費、生活用品費、就醫及交通費
等開銷,合計費用4萬餘元至6萬餘元不等,堪信為真實。審
酌113年度監宣字第679號卷附鑑定報告顯示,相對人為腦出
血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症,無生活自理能力,須由他人協助
照顧,可認相對人確有支出日常生活、就醫及長期照顧等費
用之必要。又依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顯示,相對人名下財產僅有系爭土地及臺灣銀
行存款(見本卷第24至29頁),而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存
款僅餘約115萬元(見卷第44頁);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
14年4月1日保退四字第11413112840號函所載,相對人自104
年起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現為每月4,915元(見本
院卷第34至35頁);復依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4年4月1日桃
市桃社字第1140017822號函所載,相對人自104年起領取三
節禮金各2,500元、重陽敬老禮金2,000元(見本院卷第36頁
及其背面)。依相對人之存款及上開年節獎金、補助,僅足
以短暫支應相對人入住養護機構、就醫及日常生活之開銷,
聲請人主張現有處分系爭土地以支應相對人生活所需費用之
必要,尚非無憑。審酌系爭土地上有房屋1棟,現無人使用
,且該屋所有權人亦欲出售該屋(見本院卷第43頁及其背面
),聲請人欲同時出售以爭取較高售價,並以處分所得作為
相對人照護費用,使相對人能受到最適切之養護,無須依賴
他人經濟上之支援,應屬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從而,聲請
人聲請准許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
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
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處分系爭土地物所得金錢,自
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之費用,
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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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