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74號
TYDV,114,消債聲,7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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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慧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美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美慧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7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
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5號
裁定免責,並於114年6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上開免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該免責案卷確認無誤,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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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