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69號
TYDV,114,消債聲,69,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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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文宏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梁文宏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
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3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裁定
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36號裁定免責,而於114年5月29日確定在案等情,有
上開免責裁定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
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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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