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85號
TYDV,114,消債清,8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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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吉源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
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其中提列「接送父母來
回醫院就診費每月3,000元」部分,並非個人必要支出,若
聲請人前開提列為扶養父母之扶養費,應說明聲請人父、母
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
費用數額?扶養義務人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聲請人父母戶籍謄本、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
清單、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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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