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仁福
代 理 人 韓瑋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之薪資單或薪資
證明(含應發薪資金額、應扣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
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
二、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蔣澤文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兒少扶助等
?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為?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併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
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四、聲請人曾聲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1號債務清理之調
解並成立,惟聲請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聲請人陳稱毀諾係
因調解當時不知悉繼承自父親蔣香富對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之借款債務,且繼承當時尚為年幼未能辦理拋棄繼承等語
,請說明蔣香富係於何時死亡?是否遺有財產?聲請人為何
不能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規定對仲信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主張限定繼承?又如聲請人年幼即繼承父親債務
,依聲請人現年50歲,迄今顯已超過15年,有何不能依民法
第125條之規定項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