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慧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資料,前已申請公會債務協商並經通報
毀諾(非聲請狀所指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該次調解),請說明
以下事項:
㈠當時協商之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㈡聲請人實際履行期數為何?
㈢具體說明無法繼續履行而毀諾之原因為何(如工作不穩定、
入不敷出等)?並請提出毀諾當時工作收入之證明文件(請
提出薪資單或薪資切結書以佐)。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任職單位發放含加項、扣項之員工薪資
條(袋),如有年終等其他不定期獎金,則請一併提出。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托育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
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
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名下3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已提出部分則無
庸重複提出)。
七、請自行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並提出名下全數保單截至本
裁定送達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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