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卉芸(原名:鄭秋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事 實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
、育兒津貼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
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三、請提出自民國112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
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
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