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97號
TYDV,114,消債更,397,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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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湘晴(原名韓湘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任職公司發放之含薪資加項、扣項之薪
  資單(請勿僅提供轉帳明細)。
二、請提出113年度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就每月必要支出部分提出下列資料(倘主張願以衛生福利
  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個
  人必要支出費用,則無庸提出下列資料):
 ㈠房租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
  僅至114年4月12日,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最新住處及租金為何
  ?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書(倘若於原社會住宅居住則無庸重
  複提出)。
 ㈡車位費部分:經查,汽車為租賃合約書承租人為配偶陳銘哲
  而非聲請人,且聲請人亦說明目前以先生機車代步,請說明
  有何正當理由是由聲請人支付車位費用?
 ㈢請說明每月汽機車加油費3,000元係如何計算出來,並應提
  出一個月的加油繳費證明文件,又依前項之敘述,聲請人並
  未使用汽車之情形下,何以需負擔汽車加油費?
 ㈣請提出114年度至少一期之網路費及自身手機電信之繳費明
  細。    
四、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五、請說明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
  謄本、113年度財稅及財產清單、暈眩及肝硬化之診斷證明
  書或醫療開銷等證明文件,以證明扶養必要性。
六、依聲請人所述,有向當鋪等民間融資機構借貸,卻未見列入
  債權人清冊,是否為漏載?(應提出債權金額及得寄送法院
  公文之聯絡地址)倘未提出,則無法包含於本次更生方案之
  清償對象。
七、請如實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母親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
  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醫療補助、獎助學金、家扶、原住
  民補助、老人年金、三節代金)?如有,則請分別說明領取
  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
  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金額,縱未經本院刪減,已無餘
  額,請提出倘本件進入更生程序,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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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