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25號
TYDV,114,消債更,325,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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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
法清償,前向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
銀行)聲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而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不成立
,嗣於114年5月13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
年之收入約為723,000元,必要支出則為672,000元,扶養費
支出192,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及人壽保單、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1,110,576元
,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災保、就保)異動查詢、在職證明書(本院卷第
49、75、79、87、89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
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
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聲請前置協商,玉山銀行
提供分180期,利率5%,每期還款4,016元,債務人以無法負
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
卷可憑(本院卷第131頁),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
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
所示1,147,113元(計算式:本金1,101,045元+利息46,068
元=1,147,113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
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3、83、95至
129頁)。聲請人名下除有2021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然
因折舊而無殘值外,無其他財產及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郵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均為百元以下,玉山銀行則無結餘
。  
 ⒉收入部分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113年10月至同年12月、114年1月至3月之薪資表(本院
卷第75、79、91頁)可知,聲請人於112至113年度之申報薪
資收入分別為392,726元、324,734元,114年1月至3月之薪
資分別為27,785元、27,695元、33,950元,共計89,430元【
計算式:27,785元+27,695元+33,950元=89,430元】。從而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2年5月13日至114年5月12日
,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2年5月至114年4月)之收入約為705,
791元【計算式:392,726元12月8月+324,734元+89,430元
+(89,430元3月)≒705,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
更生後仍任職於加油站(詳卷),擔任加油員,每月平均薪
資約為30,000元,且其未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是以聲
請人提供之114年1月至3月之薪資計算其每月平均薪資為29,
810元【計算式:89,430元3月=29,810元】,與聲請人所述
之每月平均薪資相距不大,堪可採信,故以30,000元作為計
算債務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
 ㈤支出部分
 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餐飲費
12,000元、水電瓦斯管理費4,000元、電信費2,000元、油錢
1,000元、雜支1,000元,共計為20,000元,然此數額已逾11
2至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
172元,而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
1.2倍即20,12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生活必要
支出應為463,440元【計算式:19,172元20月+20,000元4
月=463,440元】。又聲請人聲請更生後,其所主張之個人每
月必要支出2萬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
生活費之1.2倍,應可如數列計。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陳報需與前配偶共同扶養一名未同住之未成年子女潘
○涵(完整姓名詳卷),每月扶養費為8,000元,並提出戶籍
謄本為憑(本院卷第27頁)。經查潘○涵現年為9歲(000年0
月生),年紀尚幼,而依卷附潘○涵之112年、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郵局
存摺內頁所示(本院卷第149至161頁),無工作收入,認有
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潘○涵於113年8月15日曾自環保局
領取補助款197元、114年1月24日領取補助款1,252元、114
年3月5日自就讀之國小領取1,541元。又據聲請人所陳,潘○
涵每月原領有新北市社會局補助2,197元,直至113年9月11
日後未再領取,而此部分與卷附之郵局存摺所載大致相符,
潘○涵係於113年9月10日領取新北市社會局之補助後,即未
再有任何領取紀錄,是潘○涵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自新北
市社會局領取補助之時間共計17個月。且聲請更生後無領取
補助之資料,從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
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9
,158元【計算式:(20,122元-2,197元17月24月-(197元
+1,252元+1,541元)12月)2人≒9,158元】,而聲請人陳
報之數額為8,000元,未逾上開數額,應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30
,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000元及扶養費8,000
元後,每月餘額為2,000元【計算式:30,000元-20,000元-8
,000元=2,000元】,聲請人現年28歲(00年0月生),距勞
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尚有37年,但聲請人目前負債之
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1,147,113元,縱將每月餘額全部
用以清償債務,須約47.79年方有可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
,147,113元2,000元12月≒47.79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
捨五入】,況且尚有未計入之費用及與日俱增之利息、違約
金。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所積欠債務之利息
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單以負欠之本金及其利率(如附表所
示)估算每月需負擔之利息已超過其每月可處分所得餘額,
難有餘裕攤還本金,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又聲請人陳
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145頁),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
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
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
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7月3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14,130 18,177 332,307 無 本院卷第143至144頁 自114年1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雖有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擔保品,然擔保品經評估無受償實益,無法充償任何債權,故列為無擔保債權。 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300,000 無 本院卷第173頁 依據台北地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009號裁定,利息自114年2月5日起算,年息16%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942 1,926 52,868 無 本院卷第165至167頁 自114年2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6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824 2,655 62,479 無 本院卷第169至171頁 ①自114年2月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自113年12月19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23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小額信貸。 5 376,149 23,310 1,852 401,311 無 小計 1,101,045 46,068 1,852 0 1,148,965 1,14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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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