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17號
TYDV,114,消債更,317,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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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玉菁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
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
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
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蘇玉菁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惟最終未
能成立協商。嗣於民國114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5
6萬7,680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114年2月18日
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信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雙方以
中信銀行提出分148期、年利率7.00%、月付8,000元之協商
清償方案成立協商,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
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予以認可。聲請人於聲請本見更生時
,僅提出上開認可裁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等資料,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之
履約狀況、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等情,涉及聲
請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之聲請要件,自有命聲請人再予
明確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之必要。基此,本院乃於11
4年6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
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到院,如未遵期補正,
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指定114年7月16日為訊問期日,該
裁定及訊問通知書業於114年7月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至遲
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而聲請人應於10日內即同年7月
23日前補正如附件之事項。然於本院訊問期日,聲請人僅重
複提供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
表暨表決結果,而未提出本院命補正之完整資料,且亦未於
上開期日補充說明,上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
事證以釋明其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之聲請要件,本院無從
判斷其是否有不可歸責與已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
大困難。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則依
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件             
一、聲請人前114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士林地方 法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0號),請說明: ㈠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 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請陳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 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 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 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 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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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