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92號
TYDV,114,消債更,292,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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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亞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
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前2年之收入約為726,688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446,
928元,扶養2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共12,000元,名下除有一輛
2011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外,無其他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436,431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109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9、43至45、57至58頁、本
院卷第87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
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93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
14年4月1日調解不成立,並於114年4月24日聲請更生,經調
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
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
所示2,563,335元(計算式:本金2,296,698元+利息266,637
元=2,563,335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
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5、67、81、89頁、本院卷第
57至86頁)。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有1輛2011出廠之自用
小客車,惟因折舊已無價值,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之有效商業保單,郵局之結餘為2,237元,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均低於百元以
下。  
 ⒉收入部分
 ⑴據聲請人提出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可知,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分別為166,284元
、371,117元、538,152元,另據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存摺可知,其於112年2月23日領有1筆勞保生育補
助48,416元,及於112年4月7日領有普發現金6,000元,另據
卷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4年6月18日桃社助字第1140053713
號函所示(本院卷第51),聲請人並無領取桃園市之社福補
助及津貼,據此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2月1
6日至113年12月15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2月至113年
11月)之收入約為932,696元【計算式:〈111年12月〉166,28
4元12月=13,857元、〈112年度〉371,117元+生育補助48,416
元+普發現金6,000元=439,390元、〈113年1月至11月〉538,15
2元12月11月=493,306元,以上加總為932,696元】。
 ⑵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於114年7月3日陳報其仍任職於仁寶電腦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約33,000元,與
其提出114年3至5月薪資單(本院卷第89頁)大致相符,且
高於最低基本工資,堪可採信,故以33,000元作為計算債務
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
 ㈤支出部分
 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於更生前
2年為18,622元,於聲請更生後則改以20,122元,然衛生福
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最低
生活費之1.2倍依序為18,337元、19,172元、19,172元、20,
122元,而聲請人陳稱之111年度數額均高於該年度衛生福利
部公告桃園市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是此部分應以18,337
元列計,逾此範圍者,即屬無據。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每
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20,122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
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應可如數列計。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陳報其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謝○安謝○傑
完整姓名詳卷),每月支出扶養費各為6,000元,並提出
戶籍謄本為憑(調解卷第51頁)。經查謝○安現年為3歲(00
0年0月生)、謝○傑現年為1歲(000年0月生),年紀尚幼,
況依卷附謝○安謝○傑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111至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
所示(調解卷第145至155、本院卷第93至105頁),名下無
財產及工作收入,其二人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依聲
請人陳報之前開資料,扶養謝○安部分,政府每月發放育兒
補助5,000元、扶養謝○傑部分,每月有育兒補助6,000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聲
請人應負擔謝○安謝○傑之數額分別為7,561元【計算式:
(20,122元-5,000元)2人=7,561元】、7,061元【計算式
:(20,122元-6,000元)2人=7,061元】,而聲請人陳稱負
擔之扶養費均未於上開數額,應予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之
收入3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及扶養費12,0
0元(計算式:6,000元2人=12,000元)後,每月餘額為878
元(計算式:33,000元-20,122元-12,000元=878元),聲請
人現年23歲(00年0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
雖尚有42年,但聲請人目前負債之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
2,563,335元,縱將郵局結餘2,237元及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
償債務,至其退休時仍無法清償並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
財產狀況,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單以負
欠之本金及其利率(如附表所示)估算每月需負擔之利息逾
萬元,已超過其每月可處分所得餘額,難有餘裕逐步攤還本
金,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
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
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7月3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867 57,867 無 調解卷第99至101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5,447 19,461 1,569 5,494 561,971 無 調解卷第103至115、137至141頁 ①自113年7月4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15日止,按年息8.04%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現已核發扣薪命令。 ②未敘明起息日,僅敘明暫計算至113年12月1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3 18,204 1,185 1,200 20,589 無 4 乙○○ 600,000 600,000 無 調解卷第117至120頁、本院卷第31至47頁 因擔任聲請人之保證人,而向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按月清償聲請人原應給付之款項。不請求利息。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5,180 195,230 980,410 無 調解卷第19至21頁、本院卷第115至118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惟據法院裁定可知確有此筆債權,並依裁定上之利率暫計算至114年7月23日止,期間之利息。 ①前期利息44,820元;自113年5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2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926號裁定。 ②自113年7月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2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271號裁定。 6 300,000 50,761 350,761 無 小計 2,296,698 266,637 2,769 5,494 2,571,598 2,56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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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