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28號
TYDV,114,消債更,228,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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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語涵
代 理 人 周威君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近6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
領薪資)。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户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除已陳報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外,如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投
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准備金或保單
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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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