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馨儀即蔣金鳳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於民國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
期間之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目前
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近6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薪資請陳
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
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並應提出薪水
袋、薪資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
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向各保險公司查詢
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
生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