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62號
TYDV,114,消債更,162,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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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泓恩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之薪資單或薪資
證明(含應發薪資金額、應扣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
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林清池、母親許祝芳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款或
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等?如有
,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
,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
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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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