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丘雍志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更正附表,
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