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4年度,71號
TYDV,114,家調裁,71,2025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宗竭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合意聲請由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簡○○雖無婚姻關係,惟曾同
居,簡○○並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相對人,聲請人亦於同
年3月9日認領相對人,然簡○○隨即不告而別,攜相對人離開
與聲請人共同住所,直至相對人6歲時,簡○○才帶相對人與
聲請人見面,簡○○並告知聲請人,聲請人實非相對人之生父
簡○○隨後即與聲請人失去聯繫。則兩造並無血緣關係,聲
請人實非相對人之生父。為此,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
存在等語。
二、相對人則稱:其與聲請人間確無親子關係存在,同意聲請人
之請求並由法院逕行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
  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再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
造間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然戶籍登記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生
父,是兩造間之自然血緣關係與戶籍登記狀態不符,已造成
親子間身分關係不明確,且此種法律上不安定之狀態得以確
認判決除去,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又子女身
分之確定涉及公益,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本
院訊問程序就兩造間並無血緣關係乙節不爭執,並表示同意
由本院逕為裁定,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
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按認領係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其與子女間產生法律上
之親子關係。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
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最高法
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
,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
領,以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真
實血緣關係,雖不准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為由
撤銷認領,惟如無真實血緣關係時,該認領無效,認領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認領無效。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口名簿
影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
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報告序號:L-000-00-0000)為證。依
前開鑑定報告記載略以:送檢註明為甲○○與乙○○之檢體,其
DNA STR系統D3S1358等13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相符,所以
甲○○與乙○○間排除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等語。因此,兩造間
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所為之認領
為反於真實之認領,自屬無效,是以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間
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
能還原身分,此訴訟之提起實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故聲請人
本件聲請雖於法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則相對人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
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1/1頁


參考資料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