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4年度,15號
TYDV,114,家訴,15,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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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鍾嘉宇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具狀補正⑴原告對
「每位被告」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⑵針對每項
聲明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具狀補正⑴原告主
張享有繼承權之被繼承人姓名、及該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
系統表中請詳列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姓名
、及該些人名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⑵請提出原告主張
享有繼承權之遺產清單(如遺產中有不動產,並應提出全部
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每位被告應為何種
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或是確認何種法律關係,請具體表明
請求之內容。如原告聲明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
給付之具體金錢金額、如聲明係請求被告就不動產所有權塗
銷登記或移轉登記,應具體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針對上開「
每項聲明」原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註:請說明原告
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
法條)。
三、原告於114年6月24日書狀記載:原告請求確認就遺產有繼承
權,惟未說明原告主張就何人(何被繼承人)之何遺產享有
繼承權,請具狀補正:⑴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被繼承人姓
名及該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中請詳列該被繼承人之
「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姓名,及該些人名與被繼承人之親
屬關係)、⑵請提出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遺產清單(如遺
產有不動產,並應提出全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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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