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368號
TYDV,114,家親聲,368,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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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
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請求之
金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
,應徵收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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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