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500元。
二、惟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上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