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310號
TYDV,114,家親聲,31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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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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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